关于县级部门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其它相关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02 13:31:56 作者: 网站编辑 阅读次数:
2017年,《德清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德政发[2016]51号)文件已由县政府正式发文施行,而原《德清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德政发〔2008〕7号)文件、《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德政发〔2013〕5号)等文件已同时停止执行。由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原因,新文件中关于县级部门限额标准未予以明确,故对具体县级部门限额标准现补充说明如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2、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4、上述3点中包含的工程范围内的部门预发包项目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5、金额5万至50万的部门工程项目,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须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予以确认。
达到限额标准的县级部门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活动。该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继续按《德清县县级部门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3】116号)文件及本通知执行。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